更新时间:2026-03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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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》经常务会议通过并正式发布,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此次条例的核心亮点的之一,是将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明确纳入法律约束范围,为碳排放监测工作赋予了法定地位。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:企事业单位需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、温室气体等排放情况,以及建设项目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,依照法律法规开展自行监测。这一规定标志着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从行业倡议升级为企业合规义务,火电、钢铁、水泥等重点行业面临刚性监测需求。

SCS-900C GHG 非分散红外法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:采用 NDIR 核心技术,精准测量烟气中 CO₂、CH₄、N₂O 等温室气体,配备智能质控单元,从源头保证碳排放监测数据的准确性,契合条例对监测数据质量的要求,适配固定污染源长期监测场景;
SCS-900FT 傅里叶红外法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:基于 FTIR 技术,可同时监测 CO₂、CH₄、N₂O、SF₆等 50 多种气体组分,通过干扰自动补偿技术消除交叉干扰,适用于复杂工况下的多组分温室气体排放监测,数据可直接对接生态环境监管平台。
MODEL 3080 便携红外气体分析仪:具备良好的选择性与抗干扰能力,预热时间仅需 5 分钟即可快速启动测量,为企业自查、第三方核查、应急监测等场景提供灵活高效的碳排放监测工具;
MODEL 3080FT 便携傅里叶红外气体分析仪:作为国家重大科学仪器开发专项成果,分析速度极快(检测周期最短 1 秒),可实时跟踪工况变化,无需复杂预处理即可精准监测,适配移动监测与突发场景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需求。